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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央政府高度重視招商引資,出台了一系列關於招商引資尤其是吸引外資的重磅外資政策。最近我們發現,國務院提出的促進外資增長三項稅收優惠新政於2018年1月1日全部開始執行,這無疑將對各地帶來重大利好,全面擴大招商引資尤其是引外資規模,意義深遠。為此選取這3項重磅外資稅收優惠政策原文進行分享供參考。
1、中央兩部委:擴大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層級至五層!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增加不分國(地區)別不分項的綜合抵免方法,消除部分企業存在抵免不夠充分的問題。並適當擴大抵免層級,由三層擴大至五層,可以使得納稅人抵免更加充分,從而有效降低企業境外所得總體稅收負擔,進一步促進利用外資與對外投資相結合。這只是吸引外資的三項稅收優惠政策之一。
2、中央四部委: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免所得稅!
不久前,財稅等部門還公布了《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於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10%的預提所得稅。這直接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擴大在華投資,提高我國吸引外資的競爭力。
3、中央五部委: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大幅度減稅!
去年11月,財稅等部委還公布了第三項稅收優惠政策,即《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對中國境內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規定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這一舉措的目的是,希望借此引導外資更多投向高技術、高附加值服務業,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增強我國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
以下為三項外資稅收優惠政策原文:
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7]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完善我國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於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的稅率,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企業選擇采用不同於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簡稱新方式)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時,對該企業以前年度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規定沒有抵免完的余額,可在稅法規定結轉的剩余年限內,按新方式計算的抵免限額中繼續結轉抵免。
二、企業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規定計算該企業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時,由該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於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持股方式確定的五層外國企業,即:
第一層: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第二層至第五層:單一上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該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持股方式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三、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其他事項,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7〕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發展改革委、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商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有關要求,進一步積極利用外資,促進外資增長,提高外資質量,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擴大在華投資,現對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於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二、境外投資者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是指:
1.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2.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4.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資者采取上述投資行為所投資的企業統稱為被投資企業。
(二)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境外投資者用於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周轉;境外投資者用於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四)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鼓勵類投資項目,是指被投資企業在境外投資者投資期限內從事符合以下規定範圍的經營活動:
1.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所列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2.屬於《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
三、境外投資者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應按照稅收管理要求進行申報並如實向利潤分配企業提供其符合政策條件的資料。利潤分配企業經適當審核後認為境外投資者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暫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扣繳預提所得稅,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四、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後續管理。境外投資者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經稅務部門後續管理核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除屬於利潤分配企業責任外,視為境外投資者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法追究延遲納稅責任,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相關利潤支付之日起計算。
五、境外投資者按照本通知規定可以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但未實際享受的,可在實際繳納相關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申請追補享受該政策,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六、地市(含)以上稅務部門在後續管理中,對被投資企業所從事經營活動是否屬於本通知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目錄範圍存在疑問的,可提請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商務部門出具意見,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
七、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方式實際收回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資,在實際收取相應款項後7日內,按規定程序向稅務部門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
八、境外投資者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後,被投資企業發生重組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並實際按照特殊性重組進行稅務處理的,可繼續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不按本通知第七條規定補繳遞延的稅款。
九、本通知所稱“境外投資者”,是指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非居民企業;本通知所稱“中國境內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居民企業。
十、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境外投資者在2017年1月1日(含當日)以後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適用本通知,已繳稅款按本通知第五條規定執行。
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7〕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商務主管部門、科技廳(委、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科技局、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要求,發揮外資對優化服務貿易結構的積極作用,引導外資更多投向高技術、高附加值服務業,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增強我國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現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的法人企業;
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詳見附件)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
1.省級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並負責本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應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向所在省級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後發文認定,並將認定企業名單及有關情況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台”備案,科技部與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共享備案信息。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數據。
3.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後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取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4.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範圍、合並、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再符合認定條件,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5.省級財政、稅務、商務、科技和發展改革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在認定工作中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切實做好溝通與協作工作。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要及時反映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6.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7.本通知印發後,各地應按照本通知規定於2017年12月31日前出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並據此開展認定工作。現有3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已認定的2017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繼續有效。從2018年1月1日起,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制定的管理辦法實施。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一)軟件研發及外包
類 別 | 適用範圍 |
軟件研發及開發服務 | 用於金融、政府、教育、制造業、零售、服務、能源、物流、交通、媒體、電信、公共事業和醫療衛生等部門和企業,為用戶的運營/生產/供應鏈/客戶關系/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計算機輔助設計/工程等業務進行軟件開發,包括定制軟件開發,嵌入式軟件、套裝軟件開發,系統軟件開發、軟件測試等。 |
軟件技術服務 | 軟件咨詢、維護、培訓、測試等技術性服務。 |
(二)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
類 別 | 適用範圍 |
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設計 | 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以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等。 |
測試平台 | 為軟件、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的開發運用提供測試平台。 |
(三)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
類 別 | 適用範圍 |
信息系統運營和維護服務 | 客戶內部信息系統集成、網絡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服務;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統、遠程維護等信息系統應用服務。 |
基礎信息技術服務 | 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台整合、IT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務、通訊服務等基礎信息技術服務。 |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类别 | 適用範圍 |
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內部管理、業務運作等流程設計服務。 |
企業內部管理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後台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審計與稅務管理、金融支付服務、醫療數據及其他內部管理業務的數據分析、數據挖掘、數據管理、數據使用的服務;承接客戶專業數據處理、分析和整合服務。 |
企業運營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技術研發服務、為企業經營、銷售、產品售後服務提供的應用客戶分析、數據庫管理等服務。主要包括金融服務業務、政務與教育業務、制造業務和生命科學、零售和批發與運輸業務、衛生保健業務、通訊與公共事業業務、呼叫中心、電子商務平台等。 |
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采購、物流的整體方案設計及數據庫服務。 |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適用範圍 |
知識產權研究、醫藥和生物技術研發和測試、產品技術研發、工業設計、分析學和數據挖掘、動漫及網遊設計研發、教育課件研發、工程設計等領域。 |